為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營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監管環境,市場監管總局依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編制了《1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其中包括《水泥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于2020年7月31日發布。
該實施細則明確抽樣方法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每批次抽取的樣品數量不得少于16kg,將樣品均分為兩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為檢驗樣品,另一份為備用樣品。
該實施細則依據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GB/T3183-2017砌筑水泥、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鉻(Ⅵ)的限量及測定方法、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等。判定原則: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同時明確,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